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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85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方便消费者,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减少现钞交易,促进经济发展, 规范预付卡的使用和管理,明确发卡人和购卡人、持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预付卡是指由津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人”)发行的仅在85C连锁门店使用的兑付商品的预付凭证(以下简称预付卡),包括条形码纸券、磁条卡片、芯片卡片等。

第三条 预付卡包括记名卡与不记名卡。

第四条 发卡人发行的预付卡为预付费卡,先充值,后消费。不计息、不透支,不取现、不转账。

第五条 本章程所称的“消费者”,如无特别指明,是指购卡人或者持卡人。

第六条 发卡人、购卡人、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在办理和使用预付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购卡

 

第七条 预付卡面向社会大众公开发售。任何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单位或个人在购买和取得预付卡的同时即成为预付卡的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持卡人应包括通过其他方式取得预付卡并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单位或自然人。

第八条 任何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单位或个人可凭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85C指定网点购买预付卡。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部门颁发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等。

第九条 购卡人购买预付卡,应填写《登记表》,发卡人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条 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单位或个人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预付卡仅提供人民币支付服务,每张卡片设定初始面额,购卡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购买不同面值的预付卡。购买预付卡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票、银行卡支付等形式购买,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含)以上时,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发卡人应对转账转入、转出帐户名称、帐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二条 记名预付卡可设密码,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在发卡人发售预付卡处修改密码,对设定密码的消费者,在进行各项交易时均需使用密码,并且凭密码发生的各项交易,均视为消费者本人所为。消费者应当妥善保管所设密码,不应将密码告知他人或提供他人使用,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消费者承担。不记名预付卡不设密码。

持卡人应避免使用生日、电话号码、容易猜测的数字等作为密码。

第十三条 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人民币。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人民币。记名卡无有效期限制,可以长期使用。不记名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购买预付卡须支付购卡手续费,手续费为每张卡10元人民币(制卡工本费)。

第三章 充值、使用

 

第十五条 预付卡分为不记名卡和记名卡。不记名卡不能充值;记名卡持卡人可采取银行转账、现金、支票、银行卡支付等形式重复充值,每张面值限额(包括充值后的余额)不超过5000(含)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凡是现金、银行卡支付购买的预付卡,隔天激活使用;采取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支付购买预付卡的,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并且资金到帐后方可激活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预付卡兑付商品的85C连锁门店范围,消费者可以通过85C官方网站上查询,也可以根据预付卡购卡处公示的85C连锁门店范围选择使用预付卡。连锁门店范围会不时发生增加或减少,以实际公示为准。

第十八条 预付卡的客户服务电话号码在85C官方网站和预付卡购卡处公布,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过程中发生的任何问题均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号码的方式取得帮助。

第十九条 消费者持卡消费后发生退货的,退货金额只能退回原预付卡账户内。预付卡接受退货资金后的卡内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限额。

因预付卡内资金用完卡片被回收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规定的限额等情况,导致退货资金无法退回原预付卡内的,可退回至持卡人提供的同类预付卡内。

消费者持卡消费后发生退货的,除上述方式以外,不予退还现金。

 

第四章 退卡、换卡、挂失

 

第二十条 因消费者使用不当、磨损造成卡片损坏、消磁导致无法交易的,持卡人可到预付卡购卡处凭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换卡业务,换卡手续费为每张卡10元人民币(制卡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 预付卡不能兑换现金。购卡人在购买预付卡时应知悉,不记名预付卡一经购买,不办理退卡业务。记名预付卡,在预付卡购买3个月后可以办理退卡,进行退卡时,持卡人须提供购卡时的登记资料及退卡时最新的有效身份证件供发卡人核对,并提供正确的卡片密码和卡片。

退卡时,应使用银行转账方式,预付卡卡内资金退至原购卡人银行账户。如购卡时采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人银行账户已销户,卡内资金应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名称一致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内。同时,持卡人需支付卡内剩余资金5%的退卡手续费,退卡手续费最低10元人民币/卡,如退卡涉及转账手续费的,则手续费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预付卡,对不记名卡不提供挂失换卡服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记名卡持卡人遗失或毁损时,可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或预付卡购卡处办理挂失手续,并于挂失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预付卡购卡处换卡,换卡手续费为每张卡10元人民币(制卡工本费)。

持卡人对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并对挂失手续办妥但未生效期间发生的发卡人不存在过错的损失也承担相应的责任,挂失手续生效后发生的交易损失的由发卡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记名预付卡自购买之日起不设有效期,长期有效。不记名预付卡使用期限为自购买之日起三年,对于超过使用期限的不记名预付卡将无法正常使用,持卡人可申请换卡服务,换卡手续费为每张卡10元人民币(制卡工本费)。

 

第五章 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卡人有权要求购卡人(持卡人)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购卡人应当向发行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发卡人有权为统计分析、内部管理之目的使用上述资料。

对于记名预付卡,持卡人申领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联系发卡人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持卡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购卡人(持卡人)对记名预付卡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不得在发卡人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预付卡。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预付卡的,发卡人有权暂停该预付卡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卡人发现明显的误充值、误发卡或因为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故障发生差错,有权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无须事先征得购卡人、持卡人同意,购卡人、持卡人应该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发卡人有权对购卡人的相关资料及交易行为进行核查,发现相关资料或交易行为中存在问题,或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的,有权向购卡人、持卡人发出询问,要求购卡人、持卡人进一步提供必要的信息或直接对可疑交易作出相应的处理。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发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如发现购卡人资料虚假、异常交易或有违法嫌疑时,发卡人有权不经通知先行中断或终止购卡人、持卡人预付卡的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购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预付卡,购卡人同意自行承担因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预付卡行为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发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购卡人、持卡人承诺自己在使用预付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对于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购卡人、持卡人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购卡人、持卡人不得利用预付卡从事非法或不正当的交易。购卡人、持卡人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购卡人、持卡人自行承担。

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侵害他人名誉、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其他人身和财产权利。

(二)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三)从事任何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等行为。

(四)利用预付卡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

(五)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务系统、资料之行为。

(六)其他被发卡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

对因购卡人、持卡人违反上述条款,引致索赔、诉讼及其他程序致使发卡人受到损害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停机维护期间;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发卡人中断对用户服务的;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中断对用户服务的)导致持卡人使用预付卡受阻的,发卡人可以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卡人应依法对购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购卡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为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发卡人有权在与第三方合作商签订保密条款的基础上,允许第三方合作商直接向用户提供增值服务。

 第三十五条 除特别说明外,发卡人网站及其内容以及发卡人向消费者提供的客户端运行软件(如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发卡人所有。发卡人有权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卡人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监管依法开展预付卡经营活动,购卡人、持卡人应依法予以配合。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津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经发布后立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不同意津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章程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津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津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则视为其接受津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购卡人可以通过85C官方网站电话索取本章程的最新版本,也可以在购卡时向津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索取本章程,并可要求与津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单独的购卡协议,购卡协议中未明确的事项按本章程执行;购卡协议中明确的事项如与本章程冲突的,按购卡协议办理。

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章程规定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受损害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一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如果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卡人与购买人、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预付卡前,确认已经就本章程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异义,并对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诉讼管辖地为津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津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之日起生效。